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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家口眼科医院验光中心儿童验光配镜原则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11-9 双击滚屏

 

        儿童由于自身年龄的特点以及存在各种眼病需要治疗,因此儿童配镜和成人配镜的原则完全不同,儿童近视、弱视配镜原则也是非常特殊的,如果合并斜视配镜原则更为复杂,国内各家医院儿童配镜原则略有差别,为了规范我院儿童配镜,便于大家有一个统一的配镜规则可遵循,我们综合国内其他医院的儿童配镜规则,制定以下原则供大家参考:

  一.儿童散瞳原则:

  1.8岁以下儿童: 全部阿托品散瞳验光

   1)不合并有斜视、合并外斜视儿童阿托品散瞳三天。

   2)合并有内斜视儿童阿托品散瞳五天(去除调节因素)。

    3)弱视儿童,能够经常坚持戴镜,换眼镜前由医生决定是否可以用米多丽散瞳验光(调节放松)

   2.8岁以上儿童:

   1) 初诊儿童主诉视力不佳,米多丽或者托品酰胺散瞳验光。

   2) 散瞳验光后视力不能矫正者,挂专业号转弱视斜视门诊请医生诊治。

    3) 合并弱视的儿童用阿托品散瞳验光。

   4) 验光后,如果是单纯近视,验光室可直接复验后处方配镜。

   5) 验光室对于一些特殊配镜儿童可以请医生会诊配镜方案(高度近视、大度数散光、进行性近视儿    童)。

   6) 需要请医生会诊的儿童由验光室直接加专业号(不限号)

  二.儿童配镜原则:

  1.不合并斜视弱视(不合并弱视)

   1)近视为最佳视力的最低度数矫正,视力矫正到1.0即可

   2)远视减去调节配镜,由验光师试镜并根据视力和症状配镜(远视减掉1D调节)

   3)对于不配合检查的患儿近视常规配镜,远视再减除1D的调节配镜。

  2. 弱视的儿童配镜(不合并斜视)

   1) 6岁以下儿童,远视、散光足量矫正(低龄儿童视觉适应能力强)。

   2) 6-9岁儿童,高度远视适当减少,散光足量矫正,二次配镜时远视给足。

   3) 9岁以上儿童,高度远视,高度散光按照2/3首次配镜,二次配镜争取给足(高龄儿童适应能力差) 

   4) 屈光参差儿童,低龄儿童可以超常量给镜(双眼可超过300度以上)。大龄儿童根据医嘱适当逐情给镜。

  3. 弱视儿童配镜(合并斜视):

   如果弱视合并斜视需要治疗,则按弱视配镜原则配镜,不考虑斜视情况,弱视治愈后再根据斜视及手术配镜原则配镜。

  4. 斜视儿童配镜(不合并弱视)

   1)外斜视、外隐斜

    A.合并远视,低矫配镜(远视度数大了,可以加重外斜)

     B.合并近视,足量矫正,(近视度数可以控制外斜视)

   2)内斜视,内隐斜

    A.合并远视,足量矫正(远视度数可以控制内斜

    B.合并近视,适当低度矫正(最佳视力,最低度数)

    C.调节性内斜视,远视全矫配镜,换镜时要根据同视机检查结果适当减远视度数,应该在保证斜视度数不增加的前提下减少远视度数。

文章录入:syyzf    责任编辑:syyzf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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